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34號原告 劉麗香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被告 陳志豪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61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0元、眼鏡損害7,000元、安全帽損害1,200元、手錶維修費用700元(合計29,900元),非屬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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