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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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6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楊雅惠 」抑或為「 楊家臻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