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賴乾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明軒 即呷賀時尚餐酒館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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