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賴乾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明軒 即呷賀時尚餐酒館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