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41號
抗 告 人 劉素君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5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
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