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