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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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一萬六千元。
二、陳述略以:被告乙○○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已移送法院審理。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九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五二0號案件,故原告再次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