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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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武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自民國103年1月、104年1月起3名兒子分別給付贍養費每月各新臺幣(下同)4,000元、3,000元、3,000元,並自104年11月起領有國民年金每月4,348元,是請提出匯款帳戶存摺或其他收執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除領取前開國民年金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名下有土地2筆座落於新竹縣○○鄉○○○段○○○○號及1939-6號,請提出該2筆土地第一類謄本資料到院。另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亦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計有金融機構債務5筆,是請提出載明聲請人債權債務金額明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其他非金融機構債權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五、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人2人、每月支出扶養費共5,500元,是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含配偶及母親)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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