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平 法定代理人 王榮瑞 原告祭祀公業 吳和尚 法定代理人 吳振勝 送達代收人 游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慶章 、 王惠民 、 吳振用 、 陳鈺涵 、 王龍輝 、劉仲極、 邱楷 、 戢才東 、王 陳番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占用面積合計約為94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08,000元(計算式:7,000元944平方公尺=6,6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