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22號原告 吳敏竑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黃文志
許竣翔
戴碩成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戴英旗
廖彤卉 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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