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林柏壽 即 林廖房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3810002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5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6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7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8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09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0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1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2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3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4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5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6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7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18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