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銘翔上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銘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銘翔前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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