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11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惠心

選任辯護人蘇燕貞律師

被告 鄭豐綸 (原名: 鄭凱仁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 律師

林吟蘋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8號、第4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惠心、鄭豐綸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楊惠心係馬來西亞MBI公司(下稱MBI公司)旗下虛擬貨幣理財投資平台MFC網站(網址:www.mfcclub.com及www.mfcteam.com,下稱MFC平台)在臺灣彰化地區主要經營者及該網站虛擬貨幣點數主要供應者,其自直接上線 徐源君 (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105年度重訴金字第1446號、第2690號判決無罪,經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0號審理中,下稱前案)處以不詳方式取得大量之MFC平台虛擬貨幣點數,再大量出售MFC平台虛擬貨幣點數與被告鄭豐綸(原名鄭凱仁)之直接下線及有MFC平台虛擬貨幣點數需求者;被告鄭豐綸則係協助被告楊惠心兜售 上開 點數之講師,且為被告楊惠心之下線。

二、MFC平台運作模式如下:以美金5,000元為投資單位,由MBI公司先後指定以1比34或1比32不等為美金兌換新臺幣率,不特定投資人選定投資單位後,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予直接上線或匯款至直接上線指定金融帳戶,並由直接上線於MFC平台帳戶底下新增帳戶(即發展下線),註冊完成後,下線即可以帳號、密碼登入MFC平台會員帳號。MFC平台會員投資後,可依投資單位,取得相對應之易物點(即GRC點數,下稱GRC點數)及註冊點(即廣告點、AP點數,下稱AP點數),該等點數價值採浮動機制(每次拆分前,價格必定持續上升),每6個月可增值1.5倍(1.5*1.5=2.25,換算年利率為125%)。投資人倍增之點數無法向MBI公司以點數換取現金,除將點數掛賣並轉讓予他人獲利外,須由投資人自行招攬新投資人加入,並由新投資人認購該點數,或將點數出售予上線套現,即投資人持有之點數若欲套現,僅得在上下線間進行移轉,倘投資人點數不足或尚無法轉讓予新投資人,則須向上線先調取點數後轉讓予下線,即須向其等直接上線或各代上線先購買註冊點後轉賣予新會員或各代下線,呈現MFC平台會員層層向上交付購買註冊點之價金,再層層下轉點數與底層會員之運作模式。另外,為鼓勵投資人招攬新會員投資,「推薦獎金」為下線會員投資款之10%,故MFC平台實質上係一金錢遊戲,上線取得GRC點數後待其倍增,再拉下線認購,以後金養前金方式運作。

三、被告楊惠心及鄭豐綸明知非經主管機關核准,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或資金等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仍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鄭豐綸於104年間加入MFC平台(主帳號:Kj8899)後,於104年2月起陸續給付資金共新臺幣(下同)1108萬6,738元向被告楊惠心購買MFC平台點數,再招攬 鄭家茵鄭凱丞林月卿邱聖富 等人加入,為領取更多推薦獎金及將增值之GRC點數及AP點數套現,又以暱稱「大 仁哥 」設立微信群組群,要其下線邀請朋友加入群組以推廣MFC平台投資,並於址設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昇 財麗禧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財麗禧酒店)、彰化縣境內多間咖啡廳等地點不定期舉辦投資說明會,由被告楊惠心及鄭豐綸擔任講師,鄭家茵、林月卿、 鄭清松賴宜傑 等人分享投資MFC平台致富心得,或在彰化縣境內某咖啡廳等地點舉辦小型聚會,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並協助設立帳戶及教導操作MFC平台等,並向投資者供稱「每半年都可以配至少1.5倍點數,只要賣出就可以賺錢」、「加入投資保證獲利」、「只漲不跌」及「一年保證回本」等語,以此方式在彰化縣地區經營收受投資MFC平台點數之業務,並利用鄭家茵招攬各代下線 游淑妤 (投資金額34萬元)、 游若蓁 (投資金額51萬元)及 李建詮 (投資金額119萬元)等人;利用邱聖富招攬下線 黃雅珍 (投資金額109萬9,840元);另被告鄭豐綸招攬直接下線邱聖富(投資金額約17萬元)、 蔡生源 (投資金額51萬元)、 王瓶雯 (投資金額51萬元)、 林囿安 (投資金額24萬元)、 梁凱閔 (投資金額16萬元)、 呂孟緯 (投資金額51萬2,000元)及 鄭芷芸 (投資金額34萬元)等人,被告楊惠心則招攬 曾月玲 (投資金額119萬元)、 顧宏鈞 (投資金額100萬元)。

四、因認被告楊惠心、鄭豐綸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違法收受存款罪嫌等語。

貳、公訴意旨認為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係以下列證據清單為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惠心之供述

1、被告鄭豐綸會給付現金予被告楊惠心換取MFC平台點數,被告楊惠心再將現金轉交予另案被告徐源君換取MFC點數之事實。

2、曾參加昇財麗禧酒店MFC活動之事實。

3、知悉找他人購買MFC平台點數,將可獲得額外點數之事實。

4、矢口否認上開犯嫌,辯稱:昇財麗禧酒店MFC活動伊不是講師,而是被點到名就會上去分享,可能因為伊當過老師,就說楊老師上去分享一下,且MFC每年自動分配1.5到2倍點數是眾所皆知的事,網路上都有寫等語。

2

被告鄭豐綸之供述

1、被告鄭豐綸以其名義或其妹、妹婿賴宜傑名義租用昇財麗禧酒店場地舉辦MFC會議活動之事實。

2、被告楊惠心、另案被告徐源君在MFC會議活動上稱錢放著,自動會生錢出來等事實。

3、被告鄭豐綸會將自己或他人購買MFC平台點數之價金,以現金方式轉交予被告楊惠心之事實。

4、矢口否認上開犯嫌,辯稱:租用昇財麗禧酒店舉辦MFC活動係被告楊惠心主辦,伊僅係代墊,伊跟大家一樣僅是投資人,只是伊投資更多等語。

3

證人王瓶雯、 王文信 於偵查及調查站詢問之證述、匯款申請書2張

1、證人王瓶雯、王文信為配偶關係,渠等原先均不認識被告鄭豐綸,而係透過另位投資人 楊橋皓 介紹參加被告2人在昇財麗禧舉辦之MFC說明會,且由被告鄭豐綸擔任主持人及講師,被告楊惠心亦為講師之事實。

2、證人王瓶雯為購買MFC平台點數,於104年8月7日、同年月11日共匯款51萬元至被告鄭豐綸之帳戶,後來僅拿回10幾萬之事實。

4

證人蔡生源於偵查及調查局站之證述、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取款憑條

1、證人蔡生源多次參加在昇財麗禧酒店舉辦之MFC說明會,與會會議人數達百人,被告鄭豐綸強調財富自由,點數每半年至1年會增加1.5至1.8倍,會議主持多為被告鄭豐綸和其妹妹,被告楊惠心為被告鄭豐綸被告上手之事實。

2、證人蔡生源於104年間向被告鄭豐綸購買共等同68萬元之MFC平台點數,現已無法兌換現金之事實。

5

證人游淑妤於偵查及調查局站之證述

1、證人游淑妤透過被告鄭豐綸之妹鄭家茵購買等同34萬元之點數,且參加昇財麗禧酒店MFC活動之事實。

2、證人游若蓁、李建詮透過證人游淑妤將現金交給被告鄭豐綸之妹鄭家茵購買MFC平台點數,鄭家茵再將點數層轉給游淑妤、游若蓁,嗣該等點數均已無價值之事實。

6

證人顧宏鈞於偵查及調查局站之證述

1、證人顧宏鈞為被告鄭豐綸關係良好之友人,其購買100萬餘元之MFC平台點數,並將款項交予被告楊惠心之事實。

2、被告楊惠心曾告知MFC點數半年可增1.5倍之事實。

7

證人賴宜傑於調查站之證述

證人賴宜傑為被告鄭豐綸之妹婿,其證稱被告鄭豐綸曾在昇財麗禧酒店主辦活動之事實。

8

證人鄭清松於調查站之證述

證人鄭清松為被告鄭豐綸之父,其證稱曾前往昇財麗禧酒店MBI投資說明會向被告鄭豐綸送水果及手機之事實。

9

證人邱聖富於偵查及警詢之證述

1、被告鄭豐綸在昇財麗禧酒店舉辦MFC說明會並擔任講師,該說明會主要係介紹MFC平台及投資方式計算之事實。

2、曾聽聞被告鄭豐綸在MFC投資說明會講述:僅需投入資金,什麼事都不用做,每半年都可以配至少1.5倍點數,只要賣出就可以賺錢等語等事實。

3、證人邱聖富係向被告鄭豐綸購買點數之事實。

4、被告鄭豐綸曾將27人投資者之投資MFC平台點數微信群組交予證人邱聖富管理之事實。

10

證人游若蓁於於調查站之證述

1、證人游若蓁透過證人游淑妤向證人鄭家茵購買等同51萬元之MFC平台點數之事實。

2、被告楊惠心、被告鄭豐綸係MFC投資說明會講師,其他人則係上台自我介紹跟分享投資經驗之事實。

3、被告鄭豐綸曾向證人 游淑蓁 講述僅需投入資金,什麼事都不用做,每半年都可以配至少1.5倍點數,只要賣出就可以賺錢等語之事實。

11

證人呂孟緯於調查站之證述

1、證人呂孟緯之母 許秀真 以鄭人呂孟緯名義,透過被告鄭豐綸之父鄭清松向被告鄭豐綸購買等同51萬2,000元之點數,現無法取回任何本金及獲利等事實。

2、被告鄭豐綸多次辦理MFC投資說明會,被告楊惠心會上台當講師等事實。

3、被告鄭豐綸向許秀真稱僅需投入資金,什麼事都不用做,每半年都可以配至少1.5倍點數,只要賣出就可以賺錢等語之事實。

12

證人李建詮於調查站之證述

1、證人李建詮於107年間在彰化縣埔心鄉咖啡廳,向證人游若蓁購買等同119萬元之MFC平台點數,現僅取回5萬元,被告鄭豐綸為證人游淑蓁之上線之事實。

2、被告鄭豐綸曾向證人李建詮講述僅需投入資金,什麼事都不用做,每半年都可以配至少1.5倍點數,只要賣出就可以賺錢,又證人李建詮為白金會員,約1年就會回本等語之事實。

13

證人、另案告訴人黃雅珍於偵查及警詢中之供述

1、另案告訴人黃雅珍於107年5月間透過證人邱聖富購買MFC點數,並參加昇財麗禧酒店投資說明會之事實。

2、證人邱聖富之上手(即被告鄭豐綸)曾在說明會上稱:「去馬來西亞,董事長把最好的都留給我們」等語之事實。

14

證人林囿安於偵查及調查局站之證述

1、被告鄭豐綸會在昇財麗禧酒店舉辦投資MFC說明會,說明MFC獲利計算方式,若屬於大型說明會,被告楊惠心亦會出場之事實。

2、證人林囿安於106年5月間向被告鄭豐綸購買等同24萬元之MFC平台點數,但均無法兌換現金之事實。

3、被告鄭豐綸向證人林囿安稱:易物點只漲不會跌,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等語之事實。

15

證人梁凱閔於偵查及調查局站之證述

1、被告鄭豐綸會在昇財麗禧酒店召開投資MFC說明會,並向證人梁凱閔表示靜態收入遊戲代幣每年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投資MFC一年保證回本,並勸說證人梁凱閔借錢投資MFC之事實。

2、證人梁凱閔於106年5月間向被告鄭豐綸購買等同16萬之MFC平台點數,但均無法兌換現金之事實。

16

證人 周金桂 於調查站之證述

證人周金桂曾參加被告2人舉辦之昇財麗禧酒店說明會,主講人為被告2人之事實。

17

證人曾月玲於調查站之證述

1、證人曾月玲於104年間向被告楊惠心購買119萬元之MFC平台點數之事實。

2、被告楊惠心為MFC公開投資說明會講師之事實。

18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1、鄭芷芸於104年7月20日、29日以「加入MFC」名義,各匯款17萬元至被告鄭豐綸申設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證人王瓶雯為購買MFC點數,於104年8月7日、同年月11日共匯款51萬元至被告鄭豐綸之帳戶之事實。

19

MFC平台畫面翻拍照片

上開證人購買MFC平台點數之事實。

20

出入境資料、參訪照片

被告2人為讓投資人相信馬來西亞MBI集團有實體產業,多次率投資人赴馬來西亞考察MBI集團旗下產業,向投資人宣稱MFC平台有集團實體產業後盾之事實

21

昇財麗禧酒店111年1月21日麗禧管字第11101號函暨所附租用會議廳資料

被告鄭豐綸以其或鄭家茵、賴宜傑名義,自104年3月9日起至105年7月23日止,共付費租用16次昇財麗禧酒店會議廳,會議名稱均為「MFC創富」之事實

22

被告鄭豐綸提供之通軟體翻拍照片、被告楊惠心、另案被告徐源君上課照片、與被告楊惠心間之對話錄音光碟及刑事告訴狀

1、被告楊惠心為MFC講師,而非分享心得投資者之事實。

2、被告鄭豐綸於104年2月起提供資金共1108萬6,738元向被告楊惠心購買MFC平台點數之事實。

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19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被告楊惠心否認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被告鄭豐綸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對於檢察官主張之幫助犯行予以承認,然亦否認起訴書所指之違反銀行法犯行。其二人分別辯稱:

一、被告楊惠心部分:

 ㈠MFC平台投資係一個人投資一個單位5,000元美金,平台就會給投資人一組帳號密碼及點數,一段時間内就會自動配發點數,獲利配發的點數可另外再開立新的帳號。我一開始投資5,000元美金,是向其他投資者購買,當時我與對方約在臺中某個飲料店將5,000美金等值的新臺幣(約10幾萬)交給對方,對方就立刻用電腦幫我開了一個帳戶,内有5,000點數。投資標的就是易物點(見108年度偵字第9117號卷【下稱9117卷】㈡第115頁)。

 ㈡我有去過員林市昇財麗禧酒店參加過MFC平台投資交流會數次,昇財麗禧酒店是鄭豐綸承租的,我去的身分是投資人,說明會内容主要是投資者相互討論投資細節、互相發問問題等。我不知道何人辦理這個交流會,也沒有擔任講師(見110年度偵字第4658號卷【下稱4658卷】第68頁、9117卷㈡第118頁)。

 ㈢印象中是跟鄭豐綸等10幾個人去馬來西亞MBI集團商城用我們自己的點數換東西,並不是所謂的帶團考察(見9117卷㈡第118頁至第119頁)。

 ㈣關於林囿安、李建詮、呂孟緯及梁凱閔等人所述,在說明會中表示MFC平台只要投入資金,什麼事都不用做,易物點只會漲不會跌,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之說法,是MFC平台上本來就有的說法,眾所周知(見9117卷㈡第119頁;4658卷第69頁)。

 ㈤我與鄭豐綸間的模式都是鄭豐綸可能需要點數,但他自己會購買或向其他會員取得,如果不夠的部分,他就會尋求我幫忙,我把點數給鄭豐綸,他會給我現金,等於是他以現金向我購買點數(見109年度他字第3401號卷【下稱他卷】第86頁)。

 ㈥後來平台不知道為何就轉不動了,在上面掛單,要很久才能賣出去,後來公司就說要結束平台,並提供另外幾個平台,要會員自行將「MFC投資平台」的點數轉過去,我轉過去後就放著,沒有再使用,等於是認賠(見他卷第87頁至第88頁)等語。

二、被告鄭豐綸部分:

 ㈠馬來西亞MBI集團,經營項目有種樹、開百貨公司、廣告業等,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馬來西亞人 張譽發 。我是在104年農曆年間,在員林市丹堤咖啡館與楊惠心、徐源君碰面,楊惠心是國中退休教師,介紹徐源君是財經專家,並向我展示其名下MFC帳戶點數,大約價值300萬元,他向我表示,一開始只有投資17萬元(即1個單位美金5,000元),經過不斷增值、配送後,增值到300萬元,以此誘拉我加入投資,我當下沒有立即決定投資,後來104年2月間,MFC理財投資平台在臺中市五二行館辦理投資說明會,會後徐源君、楊惠心又約我去春天餐廳用餐,我當時交付投資款51萬元給楊惠心跟徐源君,現場除了我之外,還有幾個投資人,都是在現場以現金交付投資款(見110年度偵字第738號卷【下稱738卷】第194頁至第196頁)。

 ㈡投資人進場時的虛擬貨幣是叫註冊點,註冊進場後註冊點就變成易物點,投資人付投資款後一開始的註冊點是由上線透過平台給的。投資方案主要是易物點配送,該平台每年大約配送1、2次易物點,但是配送時間不固定,每次配送約增加1.2倍至1.5倍之間(即原本100易物點配送後,變成120至150易物點),投資人可以透過該平台取得其他投資人的基本資料,再由投資人私下見面交易,將易物點換成實體貨幣回來;因此,投資人不能透過平台兌換成新臺幣,平台只提供雙方聯絡資訊。我的投資款都是拿現金給楊惠心,她沒有開收據給我。我擔任推薦人時,也有人將投資金錢交給我,我再轉交楊惠心(見9117卷㈡第87頁至第88頁)。

 ㈢關於說明會,一開始,是徐源君擔任講師,楊惠心在旁邊協助招攬、收取投資款等,印象中,當時在臺北、臺中都有辦投資說明會,後期,徐源君就沒有加入,改由楊惠心來辦理說明會。昇財麗禧酒店是楊惠心找的,費用她付的,但我們先代墊,因為楊惠心人在斗六,參加的人都有繳交場地費,我是分享心得,跟大家一樣都是投資人(見738卷第196頁;4658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90頁)等語。

伍、本院查: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可略分為「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從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前述構成要件有所認識,始可謂行為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主觀犯意。故行為人縱有協助向他人招攬投資行為,仍應視係基於與非銀行之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意思,立於公司立場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吸金;或係基於投資人立場,以基於分享賺錢資訊心態,或為圖賺取該公司允諾佣金,始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者共同參與投資。前者情形,行為人與該非銀行之公司經營者既有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認識,應具備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故意;至後者情狀,因行為人係立於非屬銀行之公司之對立方面,亦即以投資者立場,介紹親友或他人加入投資,欲與親友或他人共同賺取該公司允諾利益,或為自身爭取公司允諾佣金,該行為人與該非銀行之公司經營者間,並無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意思,自欠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主觀犯意。

二、就本件被告2人參與MFC平台實際經營情況,顯與前案被告即MBI公司實際負責人張譽發、 戴通明 居於實際支配地位不同,充其量僅屬投資下線之角色。以下分述之:

 ㈠MBI公司運作情況,係利用MFC平台透過網路、說明會或其他會員向不特定人招攬非法吸收資金,有網站網頁列印資料、GRC遊戲代幣理財平台相關廣告資料及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5082號卷㈣第64頁至第89頁、同偵卷㈤第73頁至第90頁;106年度偵字第21291號卷㈠第26頁至第45頁)。析之,投資人以17萬元請上手幫忙註冊MFC平台帳戶,上手從其帳戶轉讓5,000個註冊點(即5,000AP點數)給下手,1個AP點數等同1美金,以1比34匯率計算,即為17萬元。再來會將該註冊點在MFCCLUB市場中購買易物點(即GRC點數),掛買的價位為0.32AP點數,即1個GRC點數價值0.32AP點數,1AP點數可以買約3GRC點數,若5,000AP點數全部買GRC點數,可買到15,625GRC點數。而GRC點數會配送、增值,號稱只會漲不會跌,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易物點1年後會增加變成為2.25倍(即1.5*1.5=2.25),依易物點只漲不跌的說法,投資MFCCLUB的年報酬率為125%。又易物點可以再換成註冊點,湊到5,000個註冊點(即5,000AP點數)就可以再開一個帳戶或轉賣下手讓下手開帳戶。又若拉人加入MFC,CLUB投資案,下線需在上手的MFC帳戶底下開戶,上手的帳戶系統中有新註冊會員的選項,下手在上手的的帳戶底下填寫資料,下手會給上手現金,上手再從系統轉移5,000註冊點幫該投資人開戶,系統會主動分給上手5,000註冊點的10%,350AP點數及150GRC點數到上手帳戶,是拉一個下線的分紅(見9117卷㈠第220頁;9117卷㈡第54頁至第55頁)。本件整理註冊MFC平台獲取點數之方式、獲利方式(靜態、動態),以及本案投資人情形,詳如附表一至四、六所示。

 ㈡依據本案被告2人之供述以及前案資料,可知以本案而言,被告鄭豐綸固係被告楊惠心之下線,然被告楊惠心也非MFC平台之上端經營者,此由檢察官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被告2人有無在MFC任職領薪,經調查後該站以110年10月29日彰防字第11062553160號函表示:經清查鄭豐綸及楊惠心名下帳戶並未發現有MFC公司薪資存入,亦無其他管道證明鄭豐綸及楊惠心曾在MFC公司任職等語(見738卷第191頁)即可明之。再綜合前案之卷證,可知被告楊惠心之上手為前案被告徐源君,而前案被告徐源君也還有上手 王金木 ,王金木仍有最終實際經營者張譽發,即可見一斑。

 ㈢以本案起訴範圍而言,列為被告楊惠心之下線者為曾月玲、顧宏鈞以及被告鄭豐綸;列為被告鄭豐綸之下線者有鄭家茵、鄭凱丞、邱聖富、蔡生源、王瓶雯、林囿安、梁凱閔、呂孟緯、鄭芷芸等人;列為鄭家茵之下線者則有游淑妤、游若蓁及 李建銓 等人;再列為邱聖富之下線者則為黃雅珍。其等投資金額,詳如附表四、六所載。除被告鄭豐綸明確供稱其係經前案被告徐源君、被告楊惠心招攬而加入MFC投資,已如前述,茲不贅述外,整理該等投資人之投資情形如下:

 ⒈證人曾月玲於109年11月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知道馬來西亞MBI集團,我曾在104年跟隨綽號 楊姐 (即被告楊惠心)及 徐哥 (即徐源君)前往馬來西亞參觀,經營項目有房地產、飯店及商城,我不知道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姓名為何,臉書知道負責人是張譽發。我透過楊姐及徐哥介紹才知悉MFC平台投資,於104年2月間開始投資,最低投資金額17萬元,我一開始投資51萬元。我不會經營MFC平台的圑隊,沒有團隊名稱,但我有介紹親朋好友加入,我的上線是楊姐及徐哥。我不知道MFC平台的帳號、密碼為何,因為我不會操作,都是由我兒子 顧宏均 幫忙操作。經我介紹加入投資行列的親朋好友,將投資現金交給我,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及徐哥,楊姐及徐哥會透過網路開帳號並成立註冊點。 張瓊月 投資MFCCLUB投資案金額是交予我的,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楊姐將註冊點轉給我,我再轉給張瓊月等語(見9117卷㈡第560頁至第564頁)。本件因證人張瓊月表示上線是誰已經忘記等語(見9117卷㈡第576頁),因此起訴書並未將之列入下線被害人中。然若勾稽證人張瓊月之證詞:(問:據周金桂109年10月19日於本站供稱,「是經我表姐張瓊月介紹,參加員林市昇財麗禧酒店等地點投資說明會,我於聽完投資說明會2個星期後即投資51萬元,前後總共投資約150萬元」,與你前述沒有招攬周金桂不符,對此你做何解釋?答:我只是跟周金桂提起有這個投資案,投資說明會不是我介紹她去的,至於是誰招攬周金桂投資的我不清楚等語(見9117卷㈡第578頁);再核對證人周金桂所言:我是104年11月間經我表姐張瓊月介紹,去員林市昇財麗禧酒店等地點參加投資說明會,才知悉的,我於聽完投資說明會2個星期後即投資51萬元,我也曾前往馬來西亞參觀2次,總共投資約150萬元,我都是以現金的方式交給張瓊月等語(見9117卷㈡第583頁),即可明白證人張瓊月所為,其實與證人曾月玲、被告楊惠心均出一轍,都是前往說明會,聽分享,經邀請加入MFC投資。

 ⒉證人鄭家茵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稱:我不知道MFC平台投資標的為何,我覺得像是存錢,會給我利息。我用新臺幣的投資金購買MFC平台的「易物點」點數,並在MFC平台開立帳戶,可以看到自己帳戶内的點數在平台内會慢慢增加,若要賣出「易物點」,必須自己在MFC平台掛出賣單,等到有人願意購買才會成交,並匯款給我才算完成交易。「易物點」與新臺幣的匯率是MFC平台訂定的,我不清楚匯率及MFC平台其他的利潤或分紅。我只有自己投資,沒有經營MFC平台,也沒有招攬投資人,其他親友只有向我詢問操作方式,他們自己開立帳號,並不是我的下線。投資人要購買易物點,可以在平台或網路上尋找賣家,買賣方合意就會成交,賣方就給買方易物點,買方給付價金(匯款或面交現金)等語(見9117卷㈡第73頁至第75頁)。嗣並否認曾經招攬證人林囿安投資MFC平台,表示是他向其詢問MFC平台投資,其告訴他有投資金額17萬元、51萬元和100多萬元的選項,且購買易物點投資不一定會賺錢。之後並表示沒有易物點只漲不跌這回事,而且要掛易物點賣單,賣出後才會實現獲利,怎麼可能什麼事都不用做。MFC平台也沒有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這件事等語(見9117卷㈡第77頁至第80頁)。顯見證人鄭家茵亦同,除了自己投資,成為被告鄭豐綸下線外,亦積極「影響」了許多人加入投資。

 ⒊證人呂孟緯於109年6月17日調查中證述以:鄭清松與我母親許秀真認識20餘年,大約107年8月間,鄭清松向我母親表示投資MFC可以賺錢,我母親不懂網路操作,就用我的名義加入MFC,但投資款都是我母親出資。當時鄭清松向我母親表示,只要投資後,不用做任何事,MFC就會固定配送、增值,我母親認為可以賺錢,且報酬良好,才會決定先投資16萬元,當時我母親是參加鄭豐綸舉辦的MFC投資說明會,當場就給鄭豐綸投資款16萬元,鄭豐綸就用我母親的手機在MFC平台註冊帳號,帳號署名為jane66,並把5,000個註冊點由鄭豐綸使用的帳號轉移到我母親的帳號jane66上。投資後,鄭清松不斷鼓吹再多投資一點,向我表示升級到黃金等級可以賺更多錢,所以約於3個月後我母親再拿38萬5,000元,約在一個也有投資MFC的友人家與鄭清松、鄭家茵及鄭家茵的配偶(即賴宜傑)碰面,由鄭家茵的配偶協助我母親將註冊點轉移,我母親第二次的投資款中的35萬2,000元是購買11,000個註冊點,另外的3萬3,000元是買該網站的榴槤樹,前述二次投資共計54萬5,000元,我母親都是用我的名義投資的。鄭豐綸有多次辦理投資說明會,主要在員林市、彰化市,大型說明會時甚至有上百人參加,投資說明會時,主要是鄭豐綸、鄭家茵等人上台說明投資規則,鄭清松及林月卿等人也會上台分享投資心得及如何致富,遇到大型活動時,另有鄭豐綸的上線楊惠心會上台當講師,解說MFC投資案等語(見9117卷㈠第366頁至第368頁)。

 ⒋證人梁凱閔於109年6月15日調查中證述以:大約於106年間,我與林囿安同時於祥貿環保有限公司任職,林囿安先投資MFC,與林囿安閒聊時,基於向我分享的原意,表示其透過他的表弟鄭豐綸、姑姑林月卿及姑丈鄭清松介紹而投資MFC,因此我才會好奇,也透過林囿安介紹,約在員林市大潤發的咖啡廳與鄭豐綸碰面。我當時攜帶現金16萬元,鄭豐綸協助我在MFC的網站註冊,我使用的帳號是「kaimin」,當日我將16萬元投資款交給鄭豐綸後,鄭豐綸就將他名下的5,000個註冊點轉到我的MFC帳戶,我再用5,000AP點數到MFC的交易市場中購買遊戲代幣,當時是鄭豐綸幫我直接用5,000AP點數買遊戲代幣,掛買的價位我忘記了,當時鄭豐綸向我表示,參加MFC後,不用做任何事,MFC就會依遊戲代幣數量每年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配送後,點數就會變多,我就能把點數變賣,由於「MFCCLUB」設定的遊戲代幣價位是只漲不跌,所以穩賺不賠。鄭豐綸有在員林市昇財麗禧、員林市特定別墅、臺中等地辦投資說明會,會有鄭豐綸、鄭豐綸妹妹、爸爸及媽媽上台介紹MFC如何賺錢、穩賺不賠等,每次說明會至少20餘人。若依鄭豐綸的說法,年利率至少125%,但我遊戲代幣掛賣根本無人問津,至今仍無法把我的本錢拿回等語(見9117卷㈠第358頁至第360頁)。另於109年8月4日偵查中證稱:107年年中在員林大潤發裡面的咖啡廳,我拿了16萬給鄭豐綸,他幫我辦了帳號,他用他名下5,000點給我,說半年分一次紅利,至少2年回本,穩賺不賠。我的總數為何沒有增加,因為要掛賣才會增值,有掛賣才會增值等語(見9117卷㈠第403頁至第404頁)。

 ⒌證人林囿安於109年6月1日調查中證述以:鄭豐綸是我姑姑林月卿的兒子,大約於106年5月間,林月卿、姑丈鄭清松、鄭豐綸及表妹鄭家茵常到我家,向我家人表示,目前家庭經濟狀況獲得改善就是投資馬來西亞MBI集圑之「MFCCLUB」,鄭豐綸向我及我家人表示,投資1個單位是17萬元,並在MFC開立帳戶,就會得到5,000個廣告點數及15,000到16,000點的易物點,易物點會增值,每年會配送2至3次,每次配送1.5到2倍,易物點可以在MFCCLUB買賣。我於106年8月先投資17萬元,開立1個MFCCLUB帳戶,之後再於108年間加碼投資大約7萬元,再開立另1個MFCCLUB帳戶,共計投資大約24萬元,我都是用現金交付投資款給鄭豐綸,鄭豐綸收到錢後馬上幫我開帳戶,並將鄭豐綸名下點數轉讓給我。鄭豐綸不定期會召開投資說明會,通常鄭豐綸、鄭家茵及鄭凱丞(即鄭豐綸的胞弟)負責說明投資MFCCLUB的獲利計算方式,林月卿跟鄭清松也會上台分享投資MFCCLUB後,家庭經濟狀況由負債變成富裕的過程,說明會舉辦地點為彰化縣員林市,也曾經在昇財麗禧酒店舉辦。易物點可以在MFCCLUB網站交易,若有買家有意購買我的點數,我就可以將易物點換現,我曾在網站掛賣易物點,但至今沒有成交過,我曾跟鄭豐綸表示,想要換些錢出來,但鄭豐綸都會表示,就快要配送點數,若現在賣掉點數,增資點數的部分就會變少,以此理由勸我及其他投資人不要賣點數。我事後回想,我投資17萬元及7萬元的點數都是從鄭豐綸帳戶轉過來給我的,若真的那麼好賺錢,鄭豐綸就把點數留在自已帳戶内增值就好,沒必要把點數賣給投資人等語(見9117卷㈠第338頁至第340頁)。再於109年6月18日調查中證述以:我誤信鄭豐綸的話術後,決定投資「MFCCLUB」,於106年8月17日間拿著現金17萬元到我姑丈鄭清松的家(位於彰化縣永靖鄉),鄭豐綸收到現金後,就用筆電幫我註冊一個MFCCLUB帳戶,我的帳號為「Lin0624」。鄭豐綸將他名下帳號「KJF8899」轉讓5,000個註冊點給我,1個AP點數等同1美金,我擁有5,000個AP點數後,鄭豐綸就幫我在MFCCLUB市場中購買易物點,印象中掛買的價位為0.32AP點數,購買到約15,000多個易物點,MFCCLUB的規定是依易物點的點數來配送、增值,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1.5倍至2倍。之後大約在108年間有次投資說明會中,鄭豐綸不斷鼓煽台下投資人,說MFCCLUB快要配送了,若有資金的人可以趁配送前加碼,當時除了我以外,另有其他人也想投資或加碼投資MFCCLUB,鄭家茵就跟她的配偶把有意要投資的人約在員林市麥當勞碰面,因為我的易物點在106年8月投入後,配送增加不少點數,鄭清松向我表示,可以把易物點換成註冊點,再補些現金進去,湊到5,000個註冊點就可以再開一個帳戶,鄭家茵協助我把易物點換成註冊點(詳細數量已忘記),不夠5,000個註冊點的部分,我就再用現金,以新臺幣34元兌換1個註冊點的方式補足5,000個註冊點後再開一個帳戶(第2個帳戶的帳號、密碼我已忘記,我的配偶應該有相關資料),當時大約補了7萬元現金,所以2次共計投資大約24萬元,另鄭家茵的配偶也在現場協助其他人開戶等事宜。鄭清松、鄭凱仁及鄭家茵等人表示易物點只會漲不會跌,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易物點1年後會增加變成為2.25倍(即1.5*1.5=2.25),依易物點只漲不跌的說法,投資「MFCCLUB」的年報酬率為125%。除鄭清松一家五口外,另鄭家茵的配偶(不確定當時是否已結婚)也會出席,若遇到大型活動,則會再邀請楊惠心到場,據鄭豐綸及鄭清松等人表示,楊惠心為鄭豐綸的上線。投資MFCCLUB後,什麼都不用做就會有前述的125%年報酬率,若拉人加入MFCCLUB投資案,MFCCLUB會給推薦獎金,但獎金是給易物點,不是現金等語(見9117卷㈠第346頁至第348頁)。

 ⒍證人王瓶雯於109年11月13日調查中證述:我有投資馬來西亞MBI集團之「MFCCLUB」,是因為我老公王文信先透過朋友認識鄭家茵得知MFCCLUB,進而投資後,介紹我也投資,印象中約於104年間開始投資。我於104年8月7日及11日自我的一銀帳戶匯款17萬元及34萬元至鄭豐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用於加入MFCCLUB投資案,當日是由我授權王文信操作匯款。是鄭家茵指示我將投資款轉至鄭豐綸帳戶。我有聽過鄭家茵表示將MFCCLUB配送的點數賣出即可實現獲利,但因為都是由王文信在管理,所以如何將點數賣出並實現獲利,我已經忘記。王文信表示鄭豐綸及鄭家茵招攬我參加MFCCLUB投資案時,宣稱系統每年會配發約1.5倍的易物點給各帳戶,應該是指每年我的帳戶易物點會增加1.5倍,依此計算,投資MFCCLUB每年報酬應該是50%,經與王文信確認後,鄭豐綸有召開MFCCLUB投資說明會,召開時間約於105或106年間(詳細時間已忘記),舉辦於彰化縣員林市的昇財麗禧飯店。我有將名下註冊點變現,共取回投資款10幾萬元,但分幾次已經忘記了。投資款都是王文信自己將註冊點變現,由MBI集圑匯到王文信兆豐銀行的帳戶,帳號必須要王文信回家看存摺才知道等語(見9117卷㈡第514頁至第517頁);另於110年11月4日偵查中證述:匯款至鄭豐綸帳戶是為了參加MFC投資,是聽我先生指示匯款,參加過幾次說明會,是在員林,是由鄭豐綸擔任講師等語(見738卷第235頁至第237頁)。由此可知,本件列為被害人之證人鄭家茵,其招攬投資之程度甚為活躍,而另一方面,就證人王瓶雯而言,亦確實有依據MFC之規則實現點數變現之情事。

 ⒎證人蔡生源於109年10月28日調查中證述:我約在98年8月間花了17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鄭豐綸投資「MFCCLUB」投資案,該MFCCLUB投資案是鄭豐綸介紹的,當時他跟我說「MFCCLUB」投資案是購買MFCCLUB虛擬貨幣,該虛擬貨幣會定期增額,投資人可利用該等虛擬貨幣繼續投資或將該虛擬貨幣賣出轉為現金,我記得當初鄭豐綸跟我說該虛擬貨幣每半年會倍率增長,獲利率良好,所以我就聽信鄭豐綸的話,後續在104年間還有投資2單位共34萬元,當時是鄭豐綸指示我先將該34萬元匯款給他,因鄭豐綸是我的上線,我需要將投資額給他,他才會轉「MFCCLUB」的註冊點給我。鄭豐綸當初跟我說MFCCLUB的註冊點可用來獲得平台内的易物點,用戶可再透過該易物點換取註冊點,且「MFCCLUB」提供將註冊點換為現金之服務,以實現具體獲利。當初我參加過數場說明會,說明會的人數都有幾百人之多,說明會講師、主持人都是由 揚惠心 、鄭豐綸與其胞妹鄭家茵等人擔任。我迄今已投資註冊點51萬元在「MFCCLUB」投資案上,我已忘記我剩餘的易物點及註冊點為何,我投資的51餘萬元只有拿回20餘萬元,其餘都已拿不回。我是將點數轉移給鄭豐綸,並由鄭豐綸將現金匯給我,我記得當初鄭豐綸一次就將該20餘萬金額以現金給我。鄭豐綸跟我說該註冊點向公司兌換現金需一定作業時間,所以他願意以現金向我收購註冊點,他是以1個註冊點兌換32元新臺幣的比例向我購買該等註冊點等語(見9117卷㈡第528頁至第532頁)。依此可知,證人蔡生源亦屬加入甚早之投資人,且最終確有將投資點數部分變現之情形。

 ⒏證人邱聖富係因黃雅珍之檢舉遭警方約談,其於⑴108年6月27日警詢中證述:我的訊息都來自於網路。當時候我也跟黃雅珍說她的錢是要跟別人買點數註冊,她也清楚明白。當時我幫黃雅珍註冊MBI會員後,就將上述的錢幫她在網路上購買點數,利用MBI新經濟圈互聯網平台(www.mfcclub.com)可以找到賣點數的賣家,我就跟賣家聯繫後,賣家先將點數存進黃雅珍的帳戶内,當晚我再與賣家面交並交付現金,3次都是這樣處理。我幫黃雅珍註冊帳號並且幫其購買點數,MBI的帳戶點數會增加,沒有從中抽取傭金。註冊帳戶成為會員之後,公司會分紅,點數會增加,只是時間上不確定,再把分紅的點數拿去賣掉。成為會員的最低門檻是要投資17萬元,以17萬元為一個會員等級,如果要提升1個等級就要再投資17萬元,最高可以提升7個等級,成為最高等級會員要投資119萬元,之後公司有將門檻降低為16萬元為1個等級。每點點數價值多少都是由帳戶自動計算,我不清楚每點點數價值多少。如果投資之後想要退出會員,所投資之金錢要取回,我知道的方式是要將點數或帳戶賣給他人等語(見9117卷㈠第11頁至第13頁);⑵108年9月18日偵查中證述:是黃雅珍委託我跟網路其他要賣MBI點數的人買,是用我的筆電註冊的沒錯。我跟黃雅珍拿了3筆錢去換點數,第1筆80萬元是約在員林的有一家7-11,現金給賣點數的人那個人。後2筆是在臺中靠近烏日高鐵站附近那邊外面的便利商店。介紹黃雅珍加入,我MBI虛擬帳戶的點數會增加,是浮動的等語(見9117卷㈠第120頁);⑶108年10月25日偵查中證稱:107年5月15日黃雅珍交給我80萬元、同年6月7日交給我16萬元、同年6月15日交給我13萬9840元,我交給不同要賣註冊點的人,因為黃雅珍是從系統買註冊點,註冊完變成一單位,裡面會有GRC的點數,當時系統裡面有這三個人電話,我就直接跟對方聯絡並交現金。說明會舉辦的地點最常就是臺中52行館、 員林昇財麗禧 ,資訊大部分都是仁哥(即鄭豐綸)跟我講的,仁哥都會上台講話。我拉一個會員加入,會增加500GRC點數等語(見9117卷㈠第223頁);⑷108年11月12日偵查中證以:MBI指數操作像股票。我們買了這家馬來西亞公司的GRC的點數,如果買的人變多會漲價,如果賣的人變多會貶值。是可以理解為GRC點數背後代表著這家公司投資的數項標的,也可以直接將點數轉換為直接投資特定標的,例如榴槤樹,還有通證(數位貨幣),類似比特幣等語(見9117卷㈠第307頁);⑸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稱:MFC平台投資就是透過網址www.mfcclub.com、www_mfcteam.com購買AP點數即廣告點,廣告點可以在MFC的公司平台(類似FACEBOOK社群)打廣告,購買廣告點後會送註冊幣,投資者再從系統裡面將註冊幣轉換為GRC點數。通常AP點數沒有在使用,是等系統不定時運作整理後,GRC點數會增加,GRC點數增加後可以在網站上操作限額買賣,我剛加入時一個GRC點數單位等於34元,後來比例逐漸降低到30、26元,投資人要買賣點數會在系統上登錄,買主會主動跟我聯繫後,再約定時間會面交付購買點數之現金。投資人需在我的MFC帳戶底下開戶,我的帳戶系統中有新註冊會員的選項,由我陪同投資人在我的帳戶底下填寫資料,投資人會先給我現金,我再從系統上向別人購買5,000註冊點數後,再利用該註冊點數幫該投資人開戶,系統會主動分給我5,000註冊點的10%,350AP點數及150GRC點數到我帳戶,係我拉一個下線的分紅,我未開立收款憑證給投資人。投資人交付投資款後,其名下持有之註冊點或易物點都是在系統上跟別人買的,至於我自己分到的註冊點就繼續加碼投資。招攬投資人發展成為下線,除可出售本身所持有註冊點外,可以分得註冊點的10%紅利。我沒有擔任講師,我有參加過鄭豐綸在員林昇財麗禧餐廳11或12樓舉辦的投資說明會,說明會内容主要在介紹MFC平台及投資的計算方式,吸引投資人參與投資。黃雅珍是經我介紹之後,表示有興趣投資,她一開始先投資5個單位的AP,這5個是我從帳戶底下開的,後來她有自己的帳戶後再從自己帳戶名下加開2個單位AP,共投資100多萬元,名下持有之註冊點或易物點都是從系統上向不認識的人購買。我所謂的被動式收入就是透過MFC平台自行運作增加GRC點數,GRC點數可以轉換註冊幣出售,我有向黃雅珍介紹此被動式收入吸引她參與MFC平台投資。一開始是朋友邀請我去臺中聽MFC投資說明會,那位朋友再介紹鄭豐綸給我認識,鄭豐綸就在員林國中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幫我在MFC投資平台上註冊。我是註册在鄭豐綸帳戶底下,算是他的下線等語(見9117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證人邱聖富本身最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除本身投資之外,亦有招攬下線之行為,其行為本質核與本件被告2人殊無二致。再者,依據各證人之證詞可整理出,招攬一位下線,上線之利益可約略看成是10%,亦未甚鉅。

 ⒐證人顧宏均於⑴109年11月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聽了徐源君的介紹,另外該投資方案有在飛機上廣告,且講了一些配送獲利計算方式,認為應該會賺錢,所以就投資了,但詳細獲利實現或領取方式我忘記了。我參加的公開投資說明會主辦人為何人,我不清楚,但楊惠心及徐源君都曾擔任過講師,我只記得104年2月間辦的春節酒會是在臺中市春天酒店辦理的,其他舉辦地點及參加次數我都忘記了等語(見9117卷㈡第569頁至第571頁);⑵110年11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跟鄭豐綸一起去聽說明會,是楊惠心與徐源君辦的說明會。鄭豐綸應該不是講師,只是分享者。點數是鄭豐綸還是楊惠心轉的,我不清楚,那時候就是錢給她,帳戶開好,就這樣而已。我有拿回錢,楊惠心當時是說半年增長1.5倍,可是後來也沒這樣。嗣改稱鄭豐綸、楊惠心有無主持過說明會,我忘記了等語(見4658卷第49頁至第50頁)。由證人顧宏鈞之證詞可知,其位階其實近似於被告鄭豐綸,且最終有回收其投資款項。

 ⒑證人鄭凱丞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應該是在就讀高中三年級時,經鄭豐綸介紹投資可以賺錢,所以我就將高中打工所存的錢17萬元投資,因確實有得到分紅報酬,所以又透過母親林月卿向銀行借貸50萬元並全部投資MFC平台的項目,而該2次投資,我都是透過家人協助將投資款項給付到該集團,所以我不清楚款項是如何支付到MFC平台並轉換成註冊幣。而投資後1年左右,該平台就關閉了,我所投資的本金67萬元也沒有拿回來,現在還在返還當時向銀行借資的50萬元。我印象中有2次在員林市大同路上的一家咖啡廳(忘記店名,已倒閉),當時林囿安、李建詮、呂孟緯及梁凱閔大家聚集在一起,因為他們不熟悉平台操作等問題,由鄭豐綸向他們說明如何操作及釋疑,並非是舉辦說明會,我所參加的2次,每次人數約7-8人左右,大部分都是我家人等語(見9117卷㈡第66頁至第68頁)。足認證人鄭凱丞除己身投資外,亦身涉招攬投資下線之情事,然其本身仍處於虧損之狀態,並非贏家。

 ⒒證人游淑妤於⑴109年10月29日調查中證稱:就我記憶中是鄭家茵告訴我投資MFC平台投資方案,我答應投資成為鄭家茵下線,1個投資單位要17萬元去購買註冊點換成等值易物點,只要半年就可以增值1.5倍的易物點,1年以後才可以將易物點賣出換回現金。我沒有經營MFC平台,我只有介紹我胞姐游若蓁及我男友 黃存德 加入投資,游若蓁投資3口51萬元,黃存德投資1口17萬元,我都將游若蓁及黃存德所投資金額共68萬元,以現金交給鄭家茵,鄭家茵再撥註冊點給我,我再幫游若蓁及黃存德開立MFC平台的帳戶。我和鄭家茵都沒有開立收款憑證給投資人。我加入投資MFC平台半年後,查知帳戶内的易物點真的增加1.5倍,才向游若蓁分享這個投資訊息,並帶游若蓁去參加鄭豐綸、鄭家茵所辦的投資說明會,游若蓁聽完說明會後認為有獲利空間,才決定投資3口51萬元等語(見9117卷㈡第551頁至第553頁);⑵110年11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於106年投資34萬元MFC投資方案,買2單位,是同學鄭家茵介紹,她是純粹分享投資的平台,我聽完感覺不錯,就去銀行借錢。我去過幾次昇財麗禧的說明會,說明會沒有針對MFC平台說賺不賺錢,都是分享自己投資的心情,散播正能量,很多人拿麥克風上去講。游若蓁、李建詮也有參加,錢是給我,我再交給鄭家茵,點數是由我撥給游若蓁等語(見4658卷第37頁至第39頁)。由此可瞭解,證人游淑妤除了本身經過被告鄭豐綸的下線即證人鄭家茵介紹,加入MFC投資外,亦招攬了證人游若蓁、李建銓等人加入,所為核與被告2人僅有量的不同,尚無質的區別。

 ⒓證人游若蓁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述以:因時隔久遠,我已忘記MFC平台投資方案的詳細内容為何,只記得投資時有提到2至3年内可以還本且會有一筆紅利。我只記得在微信内有一個「圓夢族」的群組,但並非由我創立,該群有十餘位成員,討論内容大概是MFC平台的相關投資消息,我只是單純群組成員,不清楚分工情形,但106年間因為我覺得被騙了,所以就自己退出該群組。介紹一個下線加入,可以獲得美金219元的介紹費,但一樣要透過該平台操作後才能兌現,但因為我不會操作,實際上我並未拿到該筆錢。我確實也有帶李建詮去員林大同路郵局旁的咖啡廳聽過1次投資說明會,李建詮聽完後就決定要投資,我第一次收到他的17萬元現金投資款以後,就透過上線游淑妤拿給上手鄭家茵,游淑妤就將易物點點數透過MFC平台撥到我的帳戶,我再撥到李建詮帳戶内。因我後來並未收到219元美金的介紹費,所以我才不認為李建詮是我介紹的下線。jackal0820是李建銓MFC平台帳號,you88999是我MFC平台帳號,至於訂單編號you88999-IV00006、存入15,000;you88999-IV00007、存入5,000;you88999-IV00008、存入5,000;you88999-IV00009、存入5,000;you88999-IV00010、存入5,000係指我存入李建銓MFC平台帳號的「易物點」點數。因為時間久遠,所以我剛才記錯了,但我記得李建詮購買時每1單位價格為16萬元,所以一開始交給我48萬元現金購買3個單位,所以我轉了1萬5,000點的「易物點」點數給他,後來李建詮有再拿64萬元現金給我購買4個單位,我也有轉2萬點的「易物點」點數給他,所以李建詮所述與事實有所出入;至於「 若白金 會員大約一年就會回本」這句話因我曾經聽鄭豐綸說過,所以我也向李建詮說過同樣的話。鄭豐綸的妹妹鄭家茵是我妹妹游淑妤的同學,我與他是因為投資MFCCLUB才認識,鄭豐綸在通訊群組裡暱稱為karen或 大仁哥 。我參加過的投資說明會都是由鄭豐綸擔任講師,其他投資人會上臺自我介紹跟分享投資經驗等語(見9117卷㈡第53頁至第59頁)。依此可知,投資人即證人游若蓁除本身投資外,其所招攬之下線即證人李建詮更是投資鉅大,則證人游若蓁是否因此會從投資者角度轉變為經營者?當有疑問。

⒔證人李建銓於⑴109年6月17日調查中證述:我因經常購買檳榔的關係而認識游若蓁,游若蓁曾向我表示,她的親妹妹没有工作,卻很有錢,就是因為投資「MFCCLUB」的關係,因此邀請我參加投資說明會。我約於107年1月間參加投資說明會,當時說明會是由游若蓁跟她妹妹游淑妤來解說MFCCLUB投資案,我曾參加過數次投資說明會,大型說明會場合,鄭豐綸、鄭家茵、鄭凱丞、林月卿及鄭清松都會出席。鄭豐綸、游若蓁等人向我表示投資「MFCCLUB」不用做任何事就會固定配送、增值,去銀行辦借款出來投資也會賺錢,因此我在107年1月23日與游若蓁、游淑妤約在彰化縣埔心鄉的咖啡廳,我帶著現金51萬元到咖啡廳,而游若蓁帶筆電到現場,游若蓁及游淑妤當場用筆電幫我在「MFCCLUB」網站(網址www.mfcc1ub.com)註冊一個帳號,我的帳號為「jackal0820」,游若蓁收取投資款51萬元後,就將她使用的帳號「you88999」名下的註冊點數15000點轉讓給我。之後我又於107年1月25日在游若蓁家中交給她現金68萬元,游若蓁收取投資款68萬元後就將她名下的20000點轉讓給我,我共計投資119萬元,是MFCCLUB的白金會員。游若蓁、鄭豐綸向我表示,若白金會員大約一年就會回本。我從107年1月投資迄今,MFCCLUB配送過三次點數,但點數無法順利賣出。大約一年前,可能游若蓁名下點數不夠賣給其他人,曾問我要不要將配送的點數一些賣給她,我有賣給她一些點數,但詳細數量我不清楚,只拿回約5萬元左右款項。游若蓁、鄭豐綸表示白金會員配送後可以在MFCCLUB的網站掛賣3次,但因為太多人要賣,根本不可能賣到3次,我投資到現在連1次掛賣成交紀錄都沒有。就我所知,大型投資說明會在員林的昇財麗禧飯店,參與人數超過百人,小型說明會在咖啡廳,參與人數約二十餘人等語(見9117卷㈠第376頁至第378頁);⑵109年8月4日偵查中證稱:107年1月23日游若蓁、游淑妤在埔心鄉85度C,我帶著現金51萬給她們,她們用筆電登錄該網站並幫我註冊了一個帳號密碼,游若蓁收了我的51萬後就用她的帳號給了我馬來西亞GRC點數15,000點,後來隔2天後我又在游若蓁她家交給她68萬現金,她給我2萬點,我就變白金會員,白金會員是1年回本,每半年有分一次紅利,如果是最低的會員至少2年才會回本。他們說這點數代表馬來西亞那間公司的股份,這間公司投資了很多東西,榴槤樹、房地產、百貨公司,聽說可以用馬來西亞GRC點數直接去百貨公司消费,我沒有去過,因為我是瞞著家人的,這些事情我都是在說明會聽鄭豐綸等人說的等語(見9117卷㈠第409頁至第410頁)。由其證詞,可以知悉證人游淑妤、游若蓁均為其上線,而證人游淑妤、游若蓁亦會辦理說明會來增加招攬之機會,其2人所為核與被告2人並無如何質之不同。

⒕證人黃雅珍於⑴108年4月10日調查中證述:第一次邱聖富就約我於彰化縣○○鄉○○路○段000號,當時我將80萬元交付給他,他就幫我線上開戶,陸陸續續我給錢升級我的帳戶,共投入1,099,840元,直到我發覺我無法把錢拿出來,我才驚覺遭受騙。我於第一次開戶時購買5個單位,所以我需要繳納25,000美金也就是80萬元來開立帳戶,以便成為第五個單位的會員,於該次申請帳戶後會回饋相關積分寄送訊息至手機簡訊並且APP網址程式計載,待日後再升級一個單位後,可以利用前面的積分乘以32(匯率)之後,以一單位5,000美金扣除前面的積分回饋乘以32,我只要再付扣除後剩餘的錢即可升級一個單位,於我升級成第7單位時,前面6個單位我所累積的積分我已扣除,剩餘升級第7單位所累積的420的美金積分,當初邱聖富承諾我第7個單位可以每年會有2-3次配送,我的帳戶每一次配送約13萬元,但我從去年107年5月第一次開戶後,雖然邱聖富有依規定配送,但我都沒有拿到每一次配送會獲得的金錢,且連拿到當初他跟我所說的投入會賺錢這件事也沒有,我便以LINE電話詢問邱聖富我想要中止帳戶並將投入的資金共1,099,840元領取回來,但邱聖富回應我說該筆資金已經投資,故流通市面無法領回,僅能夠以剩餘美金積分來做現金轉換,以現有美金積分乘以26,換算後為新臺幣10,400元,邱聖富以轉帳方式轉入我的戶頭内,之後該平台稱107年12月可以開始有配送配送金,但他從107年12月說要配送並給我應得的配送金,卻一直未兌現,且遲遲不肯給我,所以我認為他在詐騙我。我們有2個群組一個為1ine群組名稱為金剛小組聚會,人數約40人,第二個為從愛開始金剛,人數約27人,兩個群組訊息同步,群組主要是提供該平台相關投資資訊,及上課資訊。每次上課繳費約400元左右。上課地點、時間不固定,有員林花盒子、田尾等地點,每次地點都不一定,時間也不固定,都是事前通知,讓群組的人來報名等語(見9117卷㈠第16頁至第18頁);⑵108年9月18日偵查中證稱:我給邱聖富現金,他有把一個虛擬帳戶給我,我當場在現場辦,他帶筆記型電腦幫我辦的,我辦好後當場有把帳號密碼給他,因為有時我不會操作就請他幫忙。邱聖富有賺佣金,他當時算給我看,我買一個單位他賺9,100元,一個單位是16萬元等語(見9117卷㈠第117頁至第118頁);⑶108年10月25日偵查中作證:我加入會員後,去年5月加入後沒幾個禮拜,在某星期六中午在員林市昇財麗禧飯店10幾樓的會議室,我花300元參加說明會,現場有100多人。如果有拉一個單位加入可以賺9,100元,算是動態收入等語(見9117卷㈠第220頁);⑷108年11月12日證稱:仁哥(即鄭豐綸)在員林場107年5、6月間,邱聖富在我剛加入時叫我去聽的,是在麗禧酒店會議廳辦的,一場大約300人,我看起來那場仁哥是最大咖的,因為小助理致詞後仁哥就上去講解網站操作方式,還有為什麼要購買MBI指數,及升級方式。他說馬來西亞榴槤樹買1棵要10萬元,從小種到大要5年,5年才可以回本,我想說我在台灣又看不到榴槤數樹,所以我就沒有買,我是買GRC共7個單位,1個單位16萬元,要等配送賣出去才回本,詳細如108年10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等語(見9117卷㈠第303頁)。由此可知,證人邱聖富招攬證人黃雅珍成為其下線之方式,亦與被告2人如出一轍,且證人黃雅珍也確從證人邱聖富處兌換回現金,其等係依照MFC之固定規則操作,應可認定。

 ㈣綜合以上起訴書所列各下線投資人之證詞,可發現證人張瓊月所為,其實與證人曾月玲、被告楊惠心均出一轍,都是帶投資人前往說明會、聽分享、邀請加入MFC投資;證人鄭家茵亦同,除了自己投資,成為被告鄭豐綸下線外,亦積極「影響」了許多人加入投資;另一方面,就證人王瓶雯而言,亦確實有依據MFC之規則實現點數變現金之情事;證人蔡生源屬於加入甚早之投資人,且最終亦確有將投資點數部分變現之情形;證人邱聖富最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除本身投資之外,亦有招攬下線之行為,其行為本質核與本件被告2人殊無二致。再者,依據各證人之證詞可整理出,招攬一位下線,上線之利益可約略看成是10%,亦未甚鉅;證人顧宏鈞之位階近似於被告鄭豐綸,且最終有回收其投資款項;證人鄭凱丞除己身投資外,亦身涉招攬投資下線之情事,然其本身仍處於虧損之狀態,並非贏家;證人游淑妤除了本身經過被告鄭豐綸的下線即證人鄭家茵介紹,加入MFC投資外,亦招攬了證人游若蓁、李建銓等人加入,所為核與被告2人僅有量的不同,尚無質的區別;證人游若蓁除本身投資外,其所招攬之下線即證人李建詮更是投資鉅大,又證人游淑妤、游若蓁亦會辦理說明會來增加招攬之機會,其等所為核與被告2人並無如何質之不同。

 ㈤再依據於106年間出境至馬來西亞的成員整理表(見738卷第31頁至第34頁)觀之,包括被告鄭豐綸、楊惠心、證人鄭清松、林月卿、曾月玲、鄭家茵、邱聖富、顧宏鈞、游淑妤、王瓶雯、賴宜傑、周金桂、張瓊月、鄭凱丞、蔡生源等人,通通在列,實可看出其等地位均相差無幾,同屬投資大眾之角度,而與經營者有別。 

三、綜上所述,本件雖起訴被告楊惠心、鄭豐綸向上述證人等吸收資金、違反銀行法等,然依上開證人等之證詞可發現,該等證人或係因被告2人介紹、聽取說明會,由被告2人協助註冊帳號後,移轉註冊點數加入本案投資,或係經由其他管道得知可向被告2人購買MFCCLUB網站點數,再參與投資;而加入投資者,更多有依循相同模式,再帶同下線參與大、小型說明會後,變成投資者之下線,且均依循相同之網路制定規則,而大多數投資人或次層投資人,亦有至馬來西亞參觀MFC產業之情形,核與被告2人之情形並無質的不同。被告2人介紹下線或有投資者經由其他途徑擔任其等下線,固然有約10%之點數增加,然此僅能認為是投資上線藉此牟取利益,其等既均未擔任MFC公司任何職務,亦未自MFC公司領有任何薪資或酬勞,且全然無從共同決定何時拆分點數、兌換美金比例等重要項目,其等地位核與其他投資人殊無二致。是被告2人雖有轉售註冊點或易物點予其他投資者,以使投資者加入本案投資之客觀行為,然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人係以MFC公司之立場,共同經營該網站或公司之收受存款業務,始拉攏他人參與投資。從而,被告2人既均係立於投資者立場而為招攬行為,尚難認其等與MFC經營者或負責人具有共同經營非法吸金業務之犯意聯絡。

四、關於公訴論告以及起訴書之批評部分:

 ㈠公訴人於論告時,主張被告2人之角色類似銀行所僱用的員工、業務員的角色,不僅宣傳投資講解投資方案,幫忙開帳戶,而且幫忙收現金,撥給點數,此部分都是公司順利經營、收款等業務所不可或缺。然投資方本質上必須依賴組織結構始能獲利,本無不希望組織運作順暢之理,而這種希望組織運作順暢,並因此有所作為,當不能解為就是站在經營者的角度。公訴人另論告,參照738卷第335頁以下,被告楊惠心在大群組裡面,另自創創富組,並自稱是延續大群組,可見被告楊惠心並非單純投資者,若是單純投資者,怎麼會自創一個延續大群組的創富組?另外同卷第337頁,被告楊惠心在公告訊息,說公司強制把粉絲掛賣點為轉下來,不會讓大家損失的,還說大家在這個平台一定要傻傻的做,傻傻地賺,支持公司每個決定,老闆不會虧待我們的。從這些訊息可知,被告楊惠心比一般的投資人,更早知道公司的強制措施,顯見被告楊惠心跟其他一般投資人的人的地位明顯不同。另同卷第339頁被告楊惠心還發布了一些公司的訊息包括了MFC的每日投資財報,同卷第341頁以下並講述可交易易物點到FMR的步驟,綁定帳戶,認可交易易物點數量,MFC帳戶內的易物點,何時才能開始轉化成GRC通證,以及如何處理等,認這些訊息都是該公司內部的資訊,公司管理層級才會知道的內容。又在同卷第343頁,說公司馬上要推出一個很大,很新的政策,會把直銷團隊納入公司公司也將會推出一個商城,我們不僅有金融配送,還增加產品拓銷,甚至還會拿到直銷牌照,直銷商城的名字叫MTI,大系統又將出台一個新的模式,增加了產品盤,就是直銷模式的子平台,這裡有很多國內外拓銷的產品。然後實體項目推廣,共享分紅機制,裡面詳述了非常多的參與資格跟條件。報名參加說明會的內容甚至提醒投資人,有些假網址。還有所謂的商學院公告,裡面包括主題、受通知的單位。而發函,日期都是公司內部的重要公告資訊,都是透過被告楊惠心,轉達給群組裡面投資人。可以佐證被告楊惠心的確是站在公司經營者的角色,而不是站在一般投資人的角色在從事本案吸金的行為等語。然查,被告2人核無在MFC公司任職領薪之資料,已如前述,又以階層而論,被告楊惠心在被告鄭豐綸之上,被告楊惠心上還有徐源君、王金木、戴通明等人,上開等訊息並無證據可資證明係被告楊惠心參與MFC內部會議之後,共同決策對外發布,而確有極大可能如被告楊惠心所辯,係屬MFC網頁、APP等公開資訊跑馬燈,又或是自上手傳遞而下,被告2人再將之轉傳而已。則被告2人為求組織健全,投資人可因此間接獲利,乃轉傳公司方策,當不能以此即推論被告2人屬於經營側,而入違反銀行法之重典。

 ㈡另外,起訴書固然批評,投資者是否違反銀行法須視是否與「公司經營者」有犯意聯絡並無根據,以及質疑以「投資人立場」作為限縮是否符合社會通念及是否合理等語。然查,先就後者而言,行為人之角度、內心狀態影響犯罪是否成立或成立何種罪責,本屬重要,此在販毒案件之實務認定運作,可謂明晰。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謂「苟無營利之意圖,無償受他人委託,出面共同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及分受毒品,以便利、助益委託人施用者,固為幫助施用毒品;倘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無論毒販原即持有待交易之毒品,抑或與買方議妥交易內容後,始轉向上手取得毒品交與買方,亦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兜售或買方出言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即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均論以幫助施用毒品罪,二者之別,主要仍在有無營利之意圖。再幫助施用毒品與轉讓毒品,雖同不具有營利之意圖,然幫助施用者,因行為人於購入之初,即係為委託人而持有毒品,此與轉讓毒品係指基於自己之意思取得毒品所有權後,將其為己持有之毒品,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他人之情形,顯然有別」,即可見一斑。是以,依據行為人之角度究竟是站在投資方,為求投資順利而進行各種下線招攬行為,與經營方之設計吸金制度讓民眾參與,本屬截然不同之概念,不能混淆,同時,亦不能說站在投資方所為之行為,也有「幫助」經營者之性質,否則不免過度擴張入罪而違反罪刑法定與刑法謙抑,蓋投資方本質上必須依賴組織結構始能獲利,本無不希望組織運作順暢之理,而這種希望組織運作順暢,並因此有所作為,當不能直接解為即是在「幫助」組織經營者,應屬當然。再者,經營方究竟有無公司組織,本無一定,而此亦不影響上述經營方與投資方區別之判準。是以,起訴書上揭質疑,亦非有據。

陸、綜合上述,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2人違反銀行法,依據所提各項證據綜合判斷,尚難致本院無合理可疑認定其等確有與MFC經營者或負責人具有共同經營非法吸金業務之犯意聯絡,依法自應對其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另檢察官固然以補充理由書認為,被告楊惠心之吸金範圍較起訴範圍更廣(如附表五之整理),然本院既然就起訴部分已經認定無罪,自無從審核檢察官所主張之上開部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劉欣雅、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蔡雲璽

附表一:註冊MFC獲取點數之方式

編號

方案

投資金額(美金)

投資金額(新臺幣)

廣告空間點數

(AdvertisementPoint

,簡稱AP)

綜合獎金即分紅點數

(SharingPoint,

簡稱SP)

遊戲代幣

(GRC)

1

5000

170000

5000

30

3000

2

2000

68000

2000

12

1160

3

1000

34000

1000

6

560

4

500

17000

500

3

270

5

200

6800

200

1.2

105

6

100

3400

100

0.6

50

備註

依MFCCLUB網站之設計,遊戲代幣GRC之價格係由網站訂定,只漲不跌,投資人可靜待該網站遊戲代幣持續銷售,MBI公司則依該網站所設定各階段不同價格(價格逐漸上升)之遊戲代幣總量銷售完畢,擇定遊戲代幣拆分時間及倍數(銷售遊戲代幣總量及拆分倍數均由MBI公司決定),拆分後遊戲代幣價格回跌,投資人持有之遊戲代幣數量則倍增(拆分類似股票分割之概念),依該網站之設計,倍增後之遊戲代幣,如有投資人持續投入資金,遊戲代幣價格即不斷上漲。投資人欲贖回投實倍增之遊戲代幣時,可自行至www.mfcclub.com網站後台操作,輸入投資人帳號及密碼並輸入欲贖回之款項,出售遊戲代幣,MBI公司扣除其中10%作為買賣手續費,30%則強制買回GRC,以使投資人每次出售遊戲代幣之交易,可持續推升遊戲代幣之銷售,剩餘投資款,投資人轉到M幣帳戶,即可領回或用以註冊新會員帳號。

附表二:獲利方式-靜態獎金(投資金額經由時間獲取之獎金)

編號

方案

投資金額(美金)

獲利5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25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130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650倍

所需時間(年)

獲利3300倍

所需時間(年)

1

5000

2

4

6

8

10

2

2000

2

4

6

8

10

3

1000

2

4

6

8

10

4

500

2

4

6

8

10

5

200

2

4

6

8

10

6

100

2

4

6

8

10

附表三:獲利方式-動態獎金(經由招攬下線獲取之獎金)

編號

方案

投資金額(美金)

投資金額(新臺幣)

可獲取之廣告獎金

(推薦獎金)

可獲取之娛樂獎金(對碰獎金)

可獲取之遊戲獎金

(代數獎金)4%

1

5000

170000

10%

10%

6代

2

2000

68000

9%

9%

5代

3

1000

34000

8%

8%

4代

4

500

17000

7%

7%

3代

5

200

6800

6%

6%

2代

6

100

3400

6%

6%

1代

備註

因MFCCLUB網站設計之運作方式使投資人倍增之GRC點數無法向MBI公司直接換取現金,除將點數掛賣並轉讓予他人獲利外,須由投資人自行招攬新投資人加入,並由新投資人認購該點數,或將點數出售予上線套現,即投資人持有之點數若欲套現,僅得在上下線間進行移轉,倘投資人點數不足或尚無法轉讓予新投資人,則須向上線先調取點數後轉讓予下線,即須向渠等直接上線或各代上線先購買註冊點後轉賣予新會員或各代下線,呈現MFC平臺會員層層向上交付購買註冊點之價金,再層層下轉點數予底層會員之運作模式。故有下列三種動態獎金獲利方式鼓勵投資人招攬新會員投資:

一、「廣告獎金(推薦獎金)」:如有招攬會員加入投資,依不同方案獲取表格所示成數之投資款,例如投資100美金、200美金可領下線會員投資款6%,投資500美金可領7%,依此類推。

二、「娛樂獎金(對碰獎金)」:如方案一投資5000美金者,其下線組織分為左右兩邊發展,當組織左、右兩邊下線均有投資時,即產生對碰獎金,若兩邊下線投資款不同,系統自動選擇較少之投資款之10%作為對碰獎金。

三、「遊戲獎金(代數獎金)」:依不同投資方案領取不同代數之輔導獎金,例如方案六投資100美金可領第一代下線對碰獎金4%之遊戲獎金,方案五投資200美金可領到第一代、第二代下線對碰獎金4%之遊戲獎金,依此類推,至多可領到第六代遊戲獎金。

附表四:投資人

編號

投資人

投資時間及金額

(民國/新台幣)

加入MFC平台投資方式

投資款項收受人

1

游淑妤

(帳號

you88999)

106年間

34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2

游若蓁

(帳號

you88999)

104年間

51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3

李建銓

(帳號jackal0820)

①107年1月23日

51萬

參加投資說明會

 

②同年月25日

68萬

合計

119萬元

4

邱聖富

(帳號Sandy35416)

17萬元

鄭豐綸招攬

鄭豐綸

5

王瓶雯

①104年8月7日

17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鄭豐綸

②同年月11日

34萬元

合計

51萬元

6

蔡生源

(帳號

TK81688)

①98年8月

17萬

參加投資說明會

鄭豐綸

②104年9月1日

17萬

③同年月16日

17萬

合計

51萬元

7

林囿安

(帳號

Lin0624)

①106年8月

17萬元

鄭豐綸招攬

鄭豐綸

②108年

7萬元

合計

24萬元

8

梁凱閔

(帳號

kaimin)

106年間

16萬元

鄭豐綸招攬

鄭豐綸

9

呂孟緯

(帳號

jane66)

54萬5千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鄭豐綸

10

鄭芷芸

①104年7月20日

17萬元

參加投資說明會

鄭豐綸

②同年月29日

17萬元

合計

34萬元

11

曾月玲

119萬元

楊惠心招攬及

參加投資說明會

楊惠心

12

顧宏鈞

100萬元

鄭豐綸招攬及

參加投資說明會

楊惠心

13

邱聖富

400萬元

鄭豐綸招攬

鄭豐綸

合計

170萬

5千元

附表五:檢察官以補充理由主張楊惠心之吸金總額

編號

時間

(民國)

吸金者

帳號

投資註冊點數

扣押物編號

1

104年12月4日

藝樺

yyh547858

17600

徐源君扣案之筆記本11-8(見本院卷一第361頁至第378頁)

2

104年12月4日

藝樺

yyh547858

13670

3

104年12月5日

藝樺

yyh547858

21630

4

105年3月1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2000

5

105年3月1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5000

6

105年3月1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

7

105年3月20日

楊老師

yyh547858

10000

8

105年3月20日

楊老師

yyh547858

5000

9

105年3月2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2000

10

105年3月24日

楊老師

yyh547858

8900

11

105年3月2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8500

12

105年3月2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1000

13

105年3月2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4000

14

105年3月29日

楊老師

yyh547858

16260

15

105年4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5500

16

105年4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5000

17

105年4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5000

18

105年4月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4230

19

105年4月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5000

20

105年4月1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8000

21

105年4月1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10000

22

105年4月1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400

23

105年4月16日

楊老師

yyh547858

7290

24

105年4月2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15100

25

105年4月2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4000

26

105年4月29日

楊老師

yyh547858

800

27

105年4月30日

楊老師

yyh547858

15000

28

105年5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7000

29

105年5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20000

30

105年5月3日

楊老師

yyh547858

840

31

105年5月6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32

105年5月12日

楊老師

yyh547858

60000

33

105年5月13日

楊老師

yyh547858

40000

34

105年5月13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35

105年5月20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36

105年6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37

105年6月6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38

105年6月9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39

105年6月22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0

105年6月22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1

105年6月27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2

105年7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3

105年7月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4

105年7月5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

45

105年7月6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6

105年7月7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7

105年7月9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8

105年7月1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49

105年7月12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0

105年7月12日

楊老師

yyh547858

90000

51

105年7月13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2

105年7月13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3

105年7月14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4

105年7月14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5

105年7月1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6

105年7月19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7

105年7月19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8

105年7月20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59

105年7月22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60

105年7月22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61

105年7月27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62

105年7月27日

楊老師

yyh547858

50000

63

105年7月28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64

105年7月29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65

105年8月1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66

105年8月3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67

105年8月3日

楊老師

yyh547858

30000

 

合計點數

0000000

 

 

合計金額(新臺幣)

00000000

 

備註

每點折合新臺幣34元、共67筆

附表六:下線表

㈠第一代徐源君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美金)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楊惠心

(帳號

yyh547858)

5000

00000000

下線投資金額即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五-本院卷一第361頁至第378頁-徐源君扣案之筆記本內統計結果

㈡第二代楊惠心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曾月玲

0000000

0

 

2

鄭豐綸

(帳號

kj8899)

00000000

00000000

 

 小計

00000000

00000000

 

 合計

00000000

此部分統計出來與徐源君筆記本內統計之楊惠心購買點數金額不符

㈢第三代鄭豐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鄭家茵

0000000

0000000

鄭家茵下線為游淑妤、游若蓁、李建銓

2

鄭芷芸

340000

0

 

3

呂孟緯

545000

0

其中33000元購買榴槤樹

4

梁凱閔

160000

0

 

5

林囿安

240000

0

 

6

王瓶雯

510000

0

 

7

蔡生源

510000

0

 

8

邱聖富

0000000

0000000

邱聖富下線為黃雅珍

9

顧宏鈞

0000000

0

 

10

鄭凱丞

670000

0

 

11

林月卿

0

0

 

12

鄭清松

0

0

 

 小計

00000000

0000000

 

 合計

00000000

 

㈣-1第四代鄭家茵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1

游淑妤

340000

0

2

游若蓁

510000

0

3

李建銓

0000000

0

 小計

0000000

0

 合計

0000000

㈣-2第四代邱聖富

編號

投資人

個人投資金額(新臺幣)

下線投資金額(新臺幣)

1

黃雅珍

0000000

0

 小計

0000000

0

 合計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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