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75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84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85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86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87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88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90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94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97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林耀國
李海燕 鮑昭陽 戴鴻飛 趙巧紅 王培明 何雙蘭 何金蘭 彭玉書 彭韋中 彭玉婕 謝國琛 施素惠 劉正堂 劉素君 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