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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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罰款權利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3號原告MECANOOARCHITECTENB.V.
land法定代理人FRANCINEHOUBEN原告 羅興華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羅興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立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 呂靜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間確認罰款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原告MECANOOARCHITECTENB.V.有無當事人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之資料及中譯文。
二、說明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資料。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