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明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米白色晶體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被告韓明雄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431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9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死亡,檢察官已將緩起訴執行案件簽結,此有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及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米白色晶體1包(毛重0.4378公克,鑑驗取用0.0020公
克),經檢驗結果,呈現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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