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趙國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浩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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