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0號聲請人IsmaelGuerreroArisa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陽愛迪生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