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0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票票載到期日76年10月11日、76年9月11日,在發票日96年10月11日、96年9月11日之前,應認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併此敘明。
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本票附表:無利息96年度票字第210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6年10月11日│16,000元│76年10月11日│263590││├──┼──────┼───────┼──────┼─────┼──┤│002│96年9月11日│16,000元│76年9月11日│263589││├──┼──────┼───────┼──────┼─────┼──┤│003│96年8月11日│16,000元│96年8月11日│263588││├──┼──────┼───────┼──────┼─────┼──┤│004│96年7月11日│16,000元│96年7月11日│263587││├──┼──────┼───────┼──────┼─────┼──┤│005│96年6月11日│16,000元│96年6月11日│263586││├──┼──────┼───────┼──────┼─────┼──┤│006│96年5月11日│16,000元│96年5月11日│263585││├──┼──────┼───────┼──────┼─────┼──┤│007│96年4月11日│16,000元│96年4月11日│263584││├──┼──────┼───────┼──────┼─────┼──┤│008│96年3月11日│16,000元│96年3月11日│263583││├──┼──────┼───────┼──────┼─────┼──┤│009│96年2月11日│16,000元│96年2月11日│263582││├──┼──────┼───────┼──────┼─────┼──┤│010│96年1月11日│16,000元│96年1月11日│263581││├──┼──────┼───────┼──────┼─────┼──┤│011│95年12月11日│16,000元│95年12月11日│263580││├──┼──────┼───────┼──────┼─────┼──┤│012│95年11月11日│16,000元│95年11月11日│263579││├──┼──────┼───────┼──────┼─────┼──┤│013│95年8月28日│100,000元│95年12月30日│263577││├──┼──────┼───────┼──────┼─────┼──┤│014│95年8月28日│20,000元│95年12月30日│263576││└──┴──────┴───────┴──────┴─────┴──┘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