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該條項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覊押。茲抗告人以其被覊押後,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且其母宿疾纒身,亟待其返家安頓,聲請具保停止覊押。原審法院以其覊押原因依然存在,無法因具保而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商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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