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胡仲達 被告 林晉瑋
江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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