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 利美招 原告 李慶龍 原告 李富源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原告 李樺惟 原告 李富榮 前列利美招、李樺惟、李富榮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富源被告 李宗育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