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庚○○己○○戊○○原告兼上三人法丙○○定代理人被告甲○○
(現因案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