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 林意紋 (即 林啓榮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5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6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