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保城本件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蔡政晏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