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116號抗告人B670M(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上列當事人與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