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15號聲請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即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
局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等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