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聲請人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鐘立杰 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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