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永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耿安蔡昱君 之繼承人、 陳育勝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 陳奕維 即蔡昱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陳育勝即蔡昱君之繼承人、陳奕維即蔡昱君之繼
承人為全額無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請求之法律依據。
㈡對債務人陳耿安之請求係依與案外人蔡昱君為連帶保證之請求抑或係依蔡昱君之繼承人地位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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