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19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0號105年度易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旭圳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
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旭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溫宗玲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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