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95號原告 楊宏元 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人 周廷威 律師人 吳勇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富間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參元(原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5,345,626元,其應繼分為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