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王振韋 被告 葉珈銘
蔡易銓 李俊賢 呂耿嘉 陳嘉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