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3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亭逸 即漁門企業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王亭逸即漁門企業商行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欄不得空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