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53號原告甲○○
1號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04月28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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