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二、㈢、②段所載「91年7月15日」應更正為「81年7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二、㈢、②段所載「91年7月15日」,係誤寫,應更正為「81年7月15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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