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邱銘輝 被告 陳榮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藍海凝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