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連威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80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4993元連威程自民國96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41199元連威程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003新臺幣127403元連威程自民國96年04月0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3新臺幣127403元連威程及自96年05月05日起至96年11月0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及96年11月05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