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61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葳諦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卡。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