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約瑟夫 ‧約翰‧雷斯.即收養人
凱瑟琳‧伊莉莎白‧.共同甲○非訟代理人聲請人丙○○民國98.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乙○○即上一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三、四中關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簽訂收養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十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