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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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蔣育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育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附表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迄今,受刑人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之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張子涵

附表:

編     號

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7月12日

112年07月13日

112年0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21日

113年06月21日

113年06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29日

113年07月29日

113年0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05號(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中)

編     號

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7月16日

112年07月17日

112年0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21日

113年06月21日

113年06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29日

113年07月29日

113年0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05號(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中)

編     號

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02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21日

113年06月21日

113年06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29日

113年07月29日

113年0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05號(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中)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8日

113年0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9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3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3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21日

113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2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29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05號(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中)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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