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
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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