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李巧雄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被告 葉國鑫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 律師 劉宜昇 律師被告 許弘鈞 (即 許國銘 )
葉珍伶
葉佐軒
葉品希 (即 葉珊屏 )
葉鈞婷
吳春花
葉國錦
葉佐泓 葉佳惠 葉子詩 范桂有 被告 劉美億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國晉 被告 許雅婷
陳素美 陳素真 陳素貞 陳滿足 許雙妹 張建鵬 張建麒 張淑萍 葉林秀英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葉國錦被告 葉鳳娥
葉雪櫻 葉素雲 葉羅嬌妹 葉國洲 葉國城 葉秋鈴 葉秀鈴 葉美琳 葉麗琳 羅阿增 羅富珍 羅富銘 呂文良
呂文振
呂文忠 呂文發
呂金連 傅兆源 傅瑞錦 傅紘宜 傅瑞珍 兼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