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53號聲請人 陳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易融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19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159665-3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21454-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