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63號聲請人 楊森森 代理人 林俊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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