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池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清池因侵占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2年2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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