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2年5月2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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