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冠伶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訂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9,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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