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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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許振鈞 即 許正衡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宗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應補正被告宗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天翼 、監察人 于利利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
權利義務之內容,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