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崎鄉公所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拆除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上,面積約15平方公尺排水溝,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應為新臺幣240,000元(計算式:15㎡×16,000元/㎡=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