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9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鐘田 (原名: 潘明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潘鐘田(原名:潘明榮)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