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竹之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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